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15篇

| 文麗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境內(nèi)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_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_,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chǎn)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并應當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qū)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shù)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在其內(nèi)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nèi)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在該單位范圍內(nèi)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qū)有關組織聯(lián)合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有關學校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所在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fā)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2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工會的組織作用,建立工會的正?;刃?,使我校工會工作實現(xiàn)民主化、群眾化的同時,保證工會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教職工大會

1、每年召開一次,由工會主席主持,會員代表參加,根據(jù)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

2、會議內(nèi)容:

①聽取審議一年來工會工作報告,經(jīng)費收支報告,學校工作報告。

②討論決定有關教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③聽取積極分子、教職工群眾的思想動向,意見要求,接受會員的批評監(jiān)督。

④推薦先進集體、個人。

(二)校工會委員會

1、校工會委員會是學校會員(或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職工之家,由工會主席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委員會,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會議內(nèi)容:

①傳達貫徹上級工會組織的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②討論工作計劃、總結及上級工會的指示。

③討論工會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止。

④討論決定工會組織建設。

⑤討論決定工會重大節(jié)日活動意見及重大問題;向行政、教職工大會提出的建議。

⑥討論分析工會干部、積極分子、職工群眾的思想動向和意見要求。

⑦討論工會會員的發(fā)展、困難補助、經(jīng)費預決算和經(jīng)費開支。

(三)工會學習制度

1、每月組織一次學習。

2、學習的主要內(nèi)容:黨的方針政策、時事政治、上級工會文件、指示、通報、有關業(yè)務工作方面的教材,書報刊雜志等。

(四)工作計劃制度

為加強工會工作的計劃性,減少盲目性,體現(xiàn)會員辦工會,又能有效地指導工會工作。每年三月份根據(jù)學校工作和上級工會的部署,圍繞學校教學工作,針對工會活動的特點,提出下年工會工作要點。

(五)工作報告制度

1、工會主席每年向教育局工會報告一次工作,報告內(nèi)容為本年工作情況、工作效果及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

2、年底要在教代會上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報告上年度工會工作總結,提出下年度工作要點。

4、工會全年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3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guī)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jīng)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xié)助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其中教師代表占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shù)比例分配,少數(shù)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代表總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jīng)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nèi)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jīng)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事項,非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5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nèi)(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jīng)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fā)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jīng)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y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無醫(y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jīng)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diào)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6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根據(jù)《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jiān)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審議和通過重要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diào)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nèi),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jù)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tǒng)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zhí)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nèi)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jù)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nèi)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jù)需要邀請校內(nèi)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shù)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jù)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jīng)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tài)度。決議的內(nèi)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jīng)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jīng)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7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nèi)一流、國內(nèi)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diào)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8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9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jīng)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zhí)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0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xiàn)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jù)《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guī)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jù)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fā)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xiàn)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jù)社會發(fā)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jīng)教代會通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1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jiān)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jīng)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jiān)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guī)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yōu)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jīng)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guī)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jīng)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jīng)報告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學校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diào)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zhèn)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3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nèi)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guī)??烧既=搪毠た側藬?shù)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xiàn)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代表產(chǎn)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diào)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4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jīng)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jiān)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jù)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jiān)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nèi)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jīng)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事項,非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17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