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低保政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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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兩會后甘肅省農村低保政策

一、項目背景

年,甘肅省將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標準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補助水平達到328元;農村低保標準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補助水平達到145元;農村五保供養(yǎng)省級補助標準提高至3514元。對提高城鄉(xiāng)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撐,但與全國平均水平及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相比,城鄉(xiāng)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較低,還面臨著許多實際困難,需要進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標任務

(一)城市低保。全省標準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補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農村低保。提高標準并實現(xiàn)與扶貧脫貧線“兩線合一”,農村低保一、二類對象月補助水平分別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農村五保供養(yǎng)。全省農村五保供養(yǎng)省級補助標準提高15%(其中:集中供養(yǎng)省級補助標準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養(yǎng)省級補助標準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縣市區(qū)補助資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實施范圍

符合城鄉(xiāng)低保條件、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人員。

四、資金籌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資金32.7億元,其中:爭取中央補助21.5億元,省級財政安排8.1億元,市州、縣市區(qū)補助3.1億元。

(二)農村低保。共需保障資金59.2億元,其中:爭取中央補助43.5億元,省級財政配套15.3億元,市州、縣市區(qū)補助0.4億元。

(三)農村五保供養(yǎng)。共需資金5.79億元,其中:省級財政補助資金5億元,市州、縣市區(qū)補助0.79億元。

五、完成時限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嚴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及居民家庭經(jīng)濟狀況核對辦法和農村低保對象“3+1”綜合測評辦法,做細做實提標提補基礎工作,嚴格救助對象申請、審核、審批程序,擴大民主評議范圍,實行長期公示制度,切實做到程序嚴格、操作規(guī)范、公開公正、對象精準。

(二)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則,城市低保重點保障全額對象,其他對象嚴格實行差額發(fā)放;農村低保重點保障一、二類對象,幫助其實現(xiàn)政策性脫貧,三、四類對象補助水平不得提高,可通過扶貧政策幫扶引導,促使其脫貧致富。新補助水平必須自年1月1日起補發(fā)。

(三)強化資金監(jiān)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規(guī)定,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嚴格資金管理,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堅決杜絕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guī)行為,充分發(fā)揮保障資金兜底保障作用。城市低保資金按月社會化發(fā)放;農村低保資金和農村五保資金按季度(或按月)通過“一折統(tǒng)”發(fā)放。無論是按月或按季發(fā)放,必須保證在月初或季初由代發(fā)金融機構行直接劃入保障對象賬戶。

(四)加強動態(tài)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動態(tài)管理,堅決杜絕補助水平和標準“一刀切”、“平均發(fā)”、人為降低或拔高等不規(guī)范行為,以及保障對象“只進不出”、違規(guī)保障等現(xiàn)象,確保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要定期跟蹤核查已保、擬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家庭經(jīng)濟狀況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fā)、減發(fā)或停發(fā)救助金,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加大督導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精準扶貧大數(shù)據(jù)平臺的銜接,及時更新相關數(shù)據(jù),并定期不定期對實施項目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省民政廳要把辦實事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實事完成時間、補助水平和標準、配套資金到位、資金發(fā)放等情況進行隨機跟蹤督導,對推進辦實事工作進展緩慢、執(zhí)行政策變形走樣等問題隨時進行通報,對執(zhí)行政策中的瀆職、失職等行為要嚴肅問責。

七、工作責任

牽頭單位:省民政廳。

協(xié)作單位:省財政廳。

實施單位: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qū)管委會,各縣市區(qū)政府,甘肅礦區(qū)辦事處。

年甘肅農村低保戶申請條件及流程

一、申請條件:持我省農村常住戶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農村居民;

二、申請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或委托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經(jīng)濟和實際生活情況初審、評議和上報;(農村低保申請、審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辦理);

第二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對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第五步:(區(qū))縣民政局復查后,張榜公示。對群眾無異議的從批準當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發(fā)《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資金社會化發(fā)放。

第三步:縣級民政部門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上報的農村低保對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告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分別進行3~5天的張榜公布。群眾無異議后,即批準該戶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發(fā)《青海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蘭州農村低保申請標準條件

一、蘭州市城市低保申領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或失業(yè)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y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特殊優(yōu)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KK

二、蘭州市農村低保申領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yè)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shù)剞r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shù)孛裾块T)。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yǎng)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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