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積分入戶政策規(guī)定
中山積分入戶政策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5號)、《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zhèn)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和融入城鎮(zhèn)工作的意見》(粵人社發(fā)〔〕306號)、《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中府〔〕174號)、《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拓展異地務工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廣度和深度的意見》(中委〔〕7號),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戶籍不在中山市,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積滿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由其本人申請并經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范圍。
第三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統(tǒng)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zhèn)區(qū)依職責權限協(xié)助實施。
第四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分區(qū)申請、統(tǒng)一管理、動態(tài)調整的模式。
第五條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第六條 按照總量控制、統(tǒng)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qū)排名的原則,流動人員可根據其積分情況享受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待遇。
第七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其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地申請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新生公辦學位排名。
第八條 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中山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可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條 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市擁有合法房產,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規(guī)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二)申請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職業(yè)連續(xù)滿3年的(以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并辦理了居住或暫住登記為標準)。
第十條 流動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位的指標數、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標數以及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的指標數,由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并經市積分服務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在火炬開發(fā)區(qū)、石岐區(qū)、東區(qū)、西區(qū)、南區(qū)以外的鎮(zhèn)區(qū)申請享受相關待遇,累計總積分按照個人實際總積分的3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每年對需要享受相關待遇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對積分達到入戶中山市條件并取得入戶指標,但暫未辦理入戶手續(xù)的流動人員,3年內可憑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積分入戶通知書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但須在申請積分入戶的同時申報子女新生入學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創(chuàng)業(yè)的,可享受戶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請社會救助;
(五)按規(guī)定免費享受就業(yè)援助等公共就業(yè)服務;
(六)按規(guī)定辦理乘車優(yōu)待證;
(七)當地政府(辦事處)規(guī)定的其他權益、待遇和公共服務。
在此期間,出現(xiàn)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犯罪行為的,按規(guī)定取消其入戶資格和享受待遇資格。
第十四條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yǎng))子女的流動人員,違法生育行為未滿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完畢的(含雖已離婚,但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yǎng))子女的流動人員,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的(含雖已離婚,但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
第十五條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因實際需要調整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經市積分服務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六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規(guī)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guī)定》(中府〔〕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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